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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诚信企业金融优惠措施
1、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从实际出发,制订适合我市发展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要在参考重点支持企业销货款归行量、业主诚信度等指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保证企业的合理信贷要求及时得到满足。
2、对重点支持诚信企业可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管理办法,也可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对外资出口企业,可灵活应用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多种融资方式。积极开发适应我市企业发展需求和特点的信贷新产品,可以探索尝试开办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不含外汇资产)抵押的担保贷款、存单质押贷款、保理等业务品种;也可对诚信企业发放以企业之间联保形式的贷款;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可以试办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办理融资业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积极应用货币信贷工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重点扶持诚信企业实行优惠利率;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业务,在承兑保证金比例、贴现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4、 优先给予重点支持诚信企业各项符合主办行条件的优惠政策,提供结算、汇兑、转帐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努力降低企业业务结算成本,加快资金周转。
5、 对重点支持诚信企业实行客户经理制,指定专职客户经理为企业服务,定期不定期走访客户,充分利用银行信息、技术、管理、资金运作、人才优势,为企业决策和发展提供有益信息咨询。
6、 对重点支持诚信企业,人民银行在办理开户、借款卡、结售汇及外汇核销等方面将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信用村(镇)评选标准
1、“信用村”以行政村为单位,辖内无拖欠贷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5%以上,不良贷款占比低于5%辖内农户贷款面50%以上,其中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户占全村常住农户数的30%以上,村两委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款等。
2、“信用乡(镇)”辖内信用村占总行政村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低于15%,乡(镇)党政领导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款等。
信用村(镇)扶持优惠措施
1、 对农村中的信用户从事生产、经营性贷款,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不需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2、 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应体现简化手续、及时、方便的原则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3、 对以评上“信用村”、“信用镇”的农户的农业生产贷款优先安排,利率优先,服务优先,对信用户需要的其他金融服务如贷款、结算、提先等给予优先。
专项补助---------------------------------------------------------------------------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形式,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使农村经济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措施。中央指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为了落实国家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 组织领导
1、 建立领导机构。市、县两级都要建立一个组织指挥体系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实行“一个产业、一个规划、一套班子、一套扶持政策”,落实分管领导,挂靠相应部门,分工负责抓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农业、计划、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科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新形势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2、 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每个主导产业,每个农业品牌,每个龙头企业,每项农业标准,都要明确主抓部门和协抓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详细工作方案,细化到具体项目,每年实施一批。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食用菌、茶业、乡镇企业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产业布局,扶持发展一批龙头企业,逐步形成各个行业的龙头群体。
3、 加强检查督促。对确定培育扶持的每一个主导产业,每一个龙头企业,每一个名牌产品,都要对照其发展计划和预期目标,进行定期考核,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发展步伐。
二、 政府服务
4、开展招商促销活动。定期举办农业招商活动,宣传介绍我市农业资源特色,吸引外资对市内农业资源进行综合性开发和产业化经营。组织市内龙头企业和名优特农产品到市外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各种交易会,提高我市名优农产品的市场和知名度,促进农产品流通。
5、推进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特色农产品的商品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帮助龙头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指导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农业部门一方面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绿色食品基地、有机食品基地,以规范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另一方面要指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开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和申请工作。
6、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市内外各种媒体,加大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提高市场知名度。要围绕各骨干龙头企业和名产品,组织拍摄电视系列宣传片、广告片。通过扶贫渠道,争取中央、省级电视、报刊以优惠价格宣传广告我市名优农产品。本市新闻媒体应大力配合扶持龙头创名牌工作,开展全方位宣传报道。
7、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帮助龙头企业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主要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质量标准、卫生安全标准和农产品包装、标志、储运标准。市、县两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资金,购置必要的设备仪器,扶持建立检测站、检测点,逐步完善主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和控制手段。
8、加强对名牌的保护。技术监督、工商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打假保名牌责任,确保名牌产品不受侵害。市、县(市、区)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对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不得安排收费性质量监督抽检。
9、培育中介组织。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各种形式的农村中介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中介组织办理开业和变更手续提供方便。对乡、村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 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鼓励龙关企业牵头组建各种类型的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提高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
10、加强信息服务。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建设,并把网络延伸到龙头企业、批发市场、营销组织和种养大户,加强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及时提供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等动态信息。
11、整顿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绿色通道”。撤除各种非法设立的关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建立健全市场法规,规范各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和管理行为,简化手续,减少收费,强化服务,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有序。对于市内整车运输的重点农产品,包括粮食、食用菌、茶叶、蔬菜、活禽、蛋品、水产品、猪牛羊(包括鲜肉和冻肉)的车辆,免征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车辆通行费。
三、 财政扶持
12、2003年,市财政从农业专项经费中安排不低于200万 元的农业产业
化专项资金,其中:扶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1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实行专户直拨、县级报帐管理办法。
13、设立名牌农产品奖励专项基金,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名牌的农产品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省级名牌和著名商标奖5万元,国家级名牌奖10万元,打入国际市场,形成国际品牌和驰名商标奖30万元。
1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继续支持发展龙头企业;科技三项经费优先安排给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
15、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转制单位原有经费保留三年不变,可以逐年或一次拨付,作为企业的起动资金。农技推广单位转制为龙头企业,继续承担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职能的,原有经费拨付到期后,政府可视情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16、农办、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茶业、农机、乡镇企业等部门的农业项目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直拨制度,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和克扣,确保专款专用。
17、计划部门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龙头企业的预算内基建投资重点投向贷款贴息、科研推广、良种繁育、市场设施、农产品检验检测及与产业化经营配套的基础设施。
18、水利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优先投放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相配套的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灌溉、标准农田建设。
19、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
四、 税收优惠
20、认真执行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文件(农经发[2002]8号),落实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1、对省、市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农业产品,依法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包括经初级加工后仍属农业产品的,依法免征增值税。
22、省、市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初级产品),从2002年元月1日起,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23、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
24、对外商投资新办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5、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6、已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27、对于符合国家内、外资企业鼓励产业政策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及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查帐征收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照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8、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新增税收超过10%以上的部分,增值税、所得税构成市、县财政收入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一定三年。
五、 信贷融资支持
29、农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并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30、对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商业银行应给予核定一定的贷款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31、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改造、收购农产品原料方面要求的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对其提供的抵押物,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32、对从事粮棉油烟收购、加工、储备、调销的重点骨干龙头企业,农发行应积极予以贷款支持。
33、对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贸易项下信用证优先放贷。对农产品出口退税务局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
六、 其他方面的扶持
34、省、市、县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基地所需的农业用地,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只备案不办审批手续。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级国土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按征地成本价出让。非农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只要选址合理,允许申请依法调整;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调剂解决。规模经营的饲养业、水产养殖业建设用地和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没有完全固化的,可视为农业生产性用地,不收取非农用地占用或土地使用税。
35、龙头企业由于扩大生产经营的增水、增电,免征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对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的生产用电,按所在县(市、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
36、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在法定范围内设立广告,工商广告登记费减半征收,城建部门对广告占地费免征,闽东日报社和宁德电视台开辟限时限次的免费广告专栏。
37、对龙头企业用做贷款抵押物的不动产、动间以及注册商标,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抵(质)押登记部门要尽量给予优惠和便利。土地房产部门对龙头企业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有效期延长到三年。
38、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技人员和机关干部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产业化经营,同意以资金投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获取合法收入。农技人员离岗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离岗期间身份不变,三年内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
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
20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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