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海洋与渔业局 |
||||
|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01]88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市委发[2001]22号),组建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入的职能 1、 原市水产局承担的全市渔业行政管理职能。 2、 原市科委承担的海洋管理职能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海洋行政管理的职能。 (二) 增加的职能 1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防治辖区内的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政管理职能。 2、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 强化的职能 海洋经济与渔业产业结构宏观规划与调控、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业产业化工程建设以及法律法规等支撑体系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 (四) 弱化和下放的职能 1、 将有关项目的论证、技术培训和推广、病害防治、科研等服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 弱化渔业生产的直接参与和组织职能,将局直属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能,交给企业负责。 二、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拟定海洋与渔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辖区内省颁的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研究提出海洋与渔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各部门、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 (三)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维护生产秩序,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承办并组织重大权益纠纷,依法处理涉外渔事案件。 (四)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海域使用。组织实施海域功能区划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维护海域使用秩序,承担海域勘界工作。 (五)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海洋保护整治规划;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参与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六)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工作。依法管理与保护全市渔业资源。负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电信工作。依法对全市渔港水域和渔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渔船安全事故。 (七)负责渔业管理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养殖发展,指导、协调深海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负责渔港、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协助组织指导水产品市场与流通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指导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八)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兴海”战略,负责行业人才培养教育和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管理。 (九)贯彻执行国家海洋与渔业涉外法律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对外(台)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监督执行国家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和双边、多边协定,依法处理行业方面的涉外事件。 (十)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的统计、财务、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建设、纪检监察、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市性海洋与渔业社团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以及对地方政府的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秘书、督办、信息、信访、档案、保密、资料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新闻宣传、接待事宜;组织管理机关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奖惩、计生等业务工作。管理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的技术职务评聘,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负责海洋与渔业行业的社团管理工作。 (二) 渔业经济科 负责渔业产业开发管理工作。提出渔业产业的政策建议、技术进步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资源增殖工作。组织实施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协调水产增养殖、海洋捕捞、远洋渔业等渔业开发生产活动。监督管理渔业苗种引进、生产,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检查督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水产品加工开发、渔业机械和水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组织实施水产品菜篮子工程建设。协助组织指导水产品市场与流通信息网络建设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渔业各类产品、饲料、渔药、渔机等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管理水产品加工流通和海洋生物制碘工业。依据有关规定管理水产饲料、鱼药。承办有关涉外事务。组织国内外经济与技术交流,协助促进闽台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三) 海洋管理科 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监督管理海域使用,组织实施海域功能区划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工作。负责海洋开发的综合管理,协调各部门、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组织监视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参与审核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组织指导海域勘界和无居民岛屿的开发管理。 (四) 产业发展与法制科 组织研究拟定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行业的统计和产业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组织海洋与渔业行业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研活动;承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拟定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承担行政案件的复议工作。负责拟定海洋与渔业相关政策,管理和协调全市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并组织协调重大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组织指导海洋与渔业法律制度的实施。承办海洋与渔业建设项目审核、申报工作和已建项目技术改造规划,负责渔港的规划和建设管理。 四、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纪检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正科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科级4名,副科级1名。机关工勤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事业编制1名。 |
||||